13歲女驚傳「跳下26樓身亡」!家長崩潰「向大樓提告」
法院向警方調取了案發時張某同行的同學王某、高某、戴某的筆錄。筆錄顯示張某因與其母發生爭吵,情緒激動,導致後續悲劇的發生。案發前,同行同學一直進行勸阻,張某趁其不備,從頂樓跳下身亡。另查明,事發地有明顯的警示標誌,樓頂女兒牆牆體高約1.1米、金屬防護欄杆高約1.2米,圍護良好無缺損缺口。
法院認為,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為過錯行為、損害事實和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。本案中張某年滿13周歲,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已具備日常生活學習中的一般安全常識,足以預見危害的結果可能發生。被告某公司未將樓頂消防安全門上鎖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的規定,且已經在樓頂通道門設置了明顯的警示標誌,已經盡到了合理範圍內的安全注意義務。
被告某公司在得到有人在樓頂攀爬護欄的消息后迅速派人上至現場,通過對行為人進行正面勸導,撥打電話報警的方式進行施救,符合《物業管理條例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。發生安全事故時,物業服務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,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,協助做好救助工作」的規定。故被告某公司對張某悲劇的發生不存在過錯。原告張某家屬的訴訟請求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,法院不予支持。
綜上,法院判決:駁回張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。